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局以上单位,市驻区有关单位:
《清城区区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已经七届第29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映。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7日
清城区区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9〕13号)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清府〔2013〕4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试行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与政府公共预算(一般预算)相互衔接。符合我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的实际,并与我区原有政策规定相衔接。
(三)收支有度,量力而行。坚持收支平衡,预算收入根据区级当年预计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度结余编制,留有余地;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做到收支有度、量力而行、不列赤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财政局和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统称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区属预算单位)及其出资企业(含监管企业和持股企业),以及其他区属国家出资企业(含区属地方金融企业)。上述企业统称区属企业。
其他区属国家出资企业中未脱钩、脱钩未移交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条件成熟的逐步纳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
第四条 区财政设立区国有资本收益专户,依法依规收取区级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
第五条 区级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区属预算单位收取的股利及股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区属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收取范围和比例为:
(一)利润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以独立核算的国有独资企业的净利润为基础,在抵扣以前年度亏损和计提法定公积金后,区分不同的企业类型,分别按0-20%的比例上交。具体收取比例,由区属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企业实际情况分别提出方案,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个别特殊企业的收取比例由区属预算单位和区财政局另行商定。
(二)股利、股息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付区属预算单位的国有股利、股息,按100%上交。
(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净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净收入,按100%上交。
(四)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按100%上交。
(五)经审计、税务、财政等部门稽查后增加的税后利润,按100%上交。
(六)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区政府的决定收缴。
第六条 国有资本收益主要按以下用途使用:
(一)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
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是对改制重组区属国有企业因资金不足发生的统筹费用,主要用于支付改制企业职工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障金和改制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等相关项目的支出。
(二)国有资产监管费用支出。
国有资产监管费用支出是区属预算单位为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而发生的行政办公费用以外的费用,具体包括下列支出项目:
1.国有企业审计、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费用。
2.财务总监及监事会工作经费。
3.外部董事津贴及费用。
4.其他费用。
(三)国有企业发展支出。
国有企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投资优势产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支持大型企业和重点项目的建设,促进国有经济机构调整,提高国有资本的整体效益。具体包括下列支出项目:
1.公用事业、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等重点行业和重点项目的投资。
2.新增国有企业资本金投入。
3.现有国有企业增加资本投入。
4.其他经批准项目的支出。
(四)划转公共财政支出。
划转公共财政支出是每年根据区人大审议通过的公共财政预算,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任务数划转到区公共财政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
区政府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包括必要时用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
第七条 企业需使用国有资本收益的,应在每年10月底前提出申请编制明年预算,报区属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编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三章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
第八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由区财政局组织区属预算单位编制,经区政府审定后,报区人大批准。(试行期内报区政府审定批准)。
第九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区财政局组织区属预算单位,根据区属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计划进行测算。
第十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布置下达。每年9月底前,区财政局向区属预算单位下发编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通知;区属预算单位向区属企业下发编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通知。
(二)申报计划。每年10月底前,区属企业向区属预算单位编报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编制报告和区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等)。
(三)审核上报。每年11月底前,区属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编制报告和区属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等)报区财政局审核。每年12月底前,区财政局根据区属预算单位报送的预算建议草案,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审定后报区人大批准。(试行期内报区政府审定批准)。
第十一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批准后,区财政局于预算执行年度的2月底前,下达区属预算单位;区属预算单位在区财政局下达本单位预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所监管的区属企业,同时抄送区财政局。
第十二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章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第十三条 区属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利润分配,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属预算单位申报国有资本收益:
(一)利润收入:依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于每年6月底前申报。
(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1个月内申报。
(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申报。
(四)清算收入:在取得清算收入后两个月内并于清算企业注销登记前,由清算组或管理人负责申报。
(五)区政府决定收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区政府决定执行。
第十四条 区属预算单位负责审核区属企业申报的国有资本收益。在收到区属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区属预算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区财政局复核。区财政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区属预算单位收到区财政局的复核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所监管的区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区属企业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将国有资本收益直接上交区国有资本收益专户,并报告区属预算单位。
第十五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区属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向区属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属预算单位初审后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资金计划,并按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使用单位。资金计划抄送区属预算单位。区属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经批准的预算金额直接拨付区属预算单位。
第十六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区属预算单位编制预算调整建议方案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按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预算年度期间,区属企业应每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报区属预算单位,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预算执行结果。区属预算单位应每月分别汇总编制本单位及区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负责编制汇总的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
第十八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区属企业按照区财政局下发的编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通知,向区属预算单位编报本企业决算草案;区属预算单位汇总编制本单位及区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汇总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区政府审定后报区人大批准(试行期内报区政府审定批准)。
第五章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各区属预算单位及其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 区属预算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价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对在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二十一条 区审计局按规定对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区属企业和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资金,并依法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监督检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建立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资金支出方案的参考依据。区属企业申请使用国有资本收益资金时,应提出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经区属预算单位审核批复后,作为开展自评和重点评价的依据;区属企业应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自评。区属预算单位分别对所监管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区财政局会同区属预算单位,对区属企业使用区级国有资本收益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区属企业必须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对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区财政局应会同区属预算单位予以催交;逾期不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征逾期费用。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发〔2004〕25号)和《广东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实施办法(试行)》(粤纪发〔2004〕9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并在经营业绩考核时作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3年。